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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卫生部《可用于婴幼儿配方食品的菌种名单》的思考

***的原文见http://www.xysforum.org/~xysforum/xys/ebooks/others/science/dajia10/junzhong.txt
很有意思的文章,从中也可以学到很多专业知识,推荐给各位,请仔细阅读!
卫生部的那个征求意见稿文件于2009年3月10号左右发出,原文可以参看http://www.ahwsjd.cn/list.asp?id=2494

关于卫生部《可用于婴幼儿配方食品的菌种名单》的思考

作者:尤比邻

  卫生部近日公布《可用于婴幼儿配方食品的菌种名单》征求意见稿,本人经
深入调研和科学分析后慎重对该名单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:

  1. 纵观该名单,所列菌株均来自跨国企业的商业菌株,我们可以想象,
在如此重要的一个菌种列表中规定到株的水平,完全是出于垄断,而不是**性
的目的;这个名单如果出台,将形成行业垄断,鼓励不正当竞争,所有没有在榜
单上的企业将轻而易举被排除在行业之外,也就是说国内益生菌企业将在这么大
的市场里没有任何发言权,中国从此没有,也再无可能有自己的微生态制剂行业。

  2. 一般来说,菌株的**性是与种相关的,尤其是在乳酸菌中,如果发
现某个种是**的,那么我们通常认为其所有分离自食品和健康人体的菌株均是
**的,另外乳杆菌和双歧杆菌一般被认为是**的,这些在科学界是达成共识
的。

  3. 美国的GRAS名单和欧盟的QPS名单中,益生菌均是以种的形式出现,
世界上尚没有那个国家在益生菌**性方面采用菌株的形式,这样既无可操作性,
亦无必要性。

  4. 目前菌种鉴定技术虽然发展迅速,新方法也不断出现,但菌株水平的
鉴定依然相对困难,即使国际和国内微生物分类领域的权威科研机构,比如德国
国家菌种保藏管理中心和中科院微生物所等,也无法在菌株水平给予明确无误的
鉴定结论,所以菌株水平的鉴定技术上无可操作性。

  5. 我国此前卫生部制定的相关益生菌法律法规中,中科院微生物所是菌
种鉴定的权威机构,但是所以鉴定报告均是以种的形式给出结论,但是个别企业
在新资源申请中确实用的菌株名,卫生部此次名单也用到菌株名,其用意可想而
知。

  6. 即使花费很大的人力物力,在菌株水平进行明确鉴定,而且假设菌株
水平**性具有较大差异,那么跨国公司从国外分离到的菌株真的适合中国婴幼
儿吗?如果真要像卫生部《可用于婴幼儿配方食品的菌种名单》对于**性有慎
重考虑,是不是首先应该考虑来自中国传统食品和中国健康人体的菌株,这样对
于我国婴幼儿也许更**。

  7. 菌株是全人类的财富,这一点在我国**法中有相应规定,菌株本身
是不能拿来申请**的,如果该规定开始实施,菌株在**法中得不到保护,结
果却在中国卫生部得到了保护。

  基于以上几点,我现在对于卫生部《可用于婴幼儿配方食品的菌种名单》征
求意见稿提出质疑,该名单科学上没有可行性,法律上不合规定,更没有考虑到
国内企业的利益,未能广泛征求意见,而仓促出台这样的名单,更像是一场被个
别企业操纵的闹剧。

附录:卫生部《可用于婴幼儿配方食品的菌种名单》

菌株标识 公司 产乳酸类型

Lactobacillus acidophilus NCFM/SD5221 丹尼斯克 DL
Bifidobacterium lactis Bi-07 丹尼斯克 L
Lactobacillus rhamnosus LGG 维利奥 L
Bifidobacterium animalis Bb-12 科汉森 L
Bifidobacterium lactis HN019 L
Lactobacillus rhamnosus HN001 L
Lactobacillus paracasei CNCM–116 L
Streptococcus thermophilus TH4 L
Bifidobacterium Longum BB536 Morinaga Milk Industryco.,Ltd(日本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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